本帖最後由 小嫦 於 6-2-2011 22:40 編輯
都可行的,但表證一定要成立,否則很易比有心人利用,對某些會員構成滋擾。
剛剛等人開場時,無聊看看舊帖
以下是其中一個案例
http://www.nakuz.com/bbs/viewthread.php?tid=3226664
看見以往處理程序較簡單,亦可能由於當時未需要完善制度。
若果想簡化一些,可否先人性化地處理,若有爭議再進行審訊?
如:
表證不成立,疑點利益歸於被告
表證成立,不抗辯,罪成
表證成立,抗辯,雙方再提更多證供,版主協助出post or notice 尋找人證。
人證又要有適當的方法去辨認 |